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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类证件办理
中医医师执业注册及执业证书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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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8 00:00:00
来源:县电子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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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九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
2、卫生部《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1999年7月16日第4号令)。
办理指南:
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地市级及以上中医医疗机构医师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3、《医师资格证书》;
4、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办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5、申请人身份证明;
6、医疗、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7、重新申请注册的
,
除提交前款第二至六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医师重新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或组织出具的业务水平考核结果证明
;
8、获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
,
还应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的证明;
9、执业助理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
,
继续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申请执业医师注册时
,
还应提供原《医师资格证书》;
10、变更执业地点、执业范围除需应提交以上2、3、5项资料以外
,
还需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医师执业证书和U盘,变更执业范围还应提交与拟变更的执业范围相应的高一层次毕业学历或者省中医药管理局指定的业务培训机构的两年培训或进修的考核合格证明。
1、受理:省卫生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受理人员按照受理条件查验申办资料
。
对申办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必须即时受理登记
,
及时转入下一程序;对申办资料不全或手续不完善的
,
即时将需要补充的材料、补办手续等全部内容,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
及时告知理由、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2、审核:省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处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核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3、审定:省中医药管理局局长按照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
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的审定意见交审核人员办理后续手续。
4、省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处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
,
对审批通过的,制作《医师执业证书》转卫生厅政务中心
,
由厅政务中心窗口受理人员告知办理结果。
咨 询:
0731-4828520
受理机构:
省卫生厅
办公时间及地址: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办公地址长沙市开福区湘雅路30号
乘车路线:
行车路线:9路、109路、115路、116路、348路、807路到湘雅路口站下
,
2路、128路、405路到湘雅站
作者: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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