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国人签证和居留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受理、审批、制作和签发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的机关是直辖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局)以及设有出入境管理专门机构的地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省、自治区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局)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受理、审批、制作和签发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